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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协委员、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院长张学跚:加快发展供应链金融 破解内蒙古民企和小微企业融资难

发布时间:2021-01-26 10:06    浏览量:19198    来源: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  
自治区政协委员、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院长张学跚:加快发展供应链金融破解内蒙古民企和小微企业融资难

本网讯:1月25日,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呼和浩特市召开,自治区政协委员、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理事、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院长张学跚在接受媒体访问时呼吁:加快发展供应链金融,解决民企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供应链金融能够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利用企业周转速度和变现能力较强的流动资产(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作为第一还款保障,进行金融产品的设计,沿着供应链条释放核心企业的信用,帮助链内缺乏不动产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依靠流动资产融资。


自治区政协委员

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院长

张学跚


建议加快发展供应链金融,破解内蒙古民企和小微企业融资难

将供应链金融发展上升为重要发展战略。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供应链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提供政策支持,对开展供应链金融的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主体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搭建供应链金融行业组织并制定规范标准。明确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准则,形成行业统一惯例,并制定数据采集、指标口径、仓储物流管理体系、交易单证流转体系等行业标准,打破不同供应链金融平台间壁垒。押物的范围拓展,真正从供应链的角度去开展业务。要特别制定支持政策,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等特色机构,扩展金融支持的广度和深度。

  

设立供应链金融类投资基金。加大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等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的投资力度,增强其资本实力,为开展供应链金融提供坚实的资本基础。

  

建立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并实现参与各方信息共享。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连接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中小微企业、第三方物流等参与主体数据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在线共享、产品在线服务、非标资产在线交易、政策发布及非现场监管等公共服务功能。支持各参与主体通过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实现对接。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为供应链金融提供法律保障。供应链金融业务往往涉及多方主体重大利益,包含质权所有权的原始分配和质权所有权流动带来的再分配,容易引发所有权纠纷。相比国外,中国《担保法》和《合同法》中有关供应链金融的相关条款并不完善,抵押权、担保物权等法律概念的界定与纠纷处理还不明晰。因此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鼓励商业银行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从国际实践看,国外银行一般是从核心企业出发,向其供应链成员提供融资服务;而国内一般都是从小微企业出发,将存货作为不动产之外可以抵押的资产,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这种业务仅仅是抵质,尽管供应链金融已发展多年,但是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仍颇为有限。为做好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主要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而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资产大多是动产,所以银行融资很难。(责任编辑: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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